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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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地區公文得以族語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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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原民鄉公所人員抱怨不便。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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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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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發法是規定「得」以族語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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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件件公文都必須以族語書寫,族人可擇具代表性的公文書寫。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長陳坤昇,今天下午在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進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新紀元」專題報告。參與會議的鄉公所代表紛紛表示,寫族語公文「負擔太大」無法執行。有代表指出,若是招標公文要用族語書寫,費時耗力,嚴重影響招標進度。對此,陳坤昇指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4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得」字在法律上的意義並非強制,鄉公所公文不必件件都必須用原民族語書寫,而是視公文性質決定翻譯與否。他舉例,招標用的公文就不須用族語書寫。但若是賦予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的公文,具象徵意義,就可以用族語書寫。陳坤昇表示,原民會正在整理、統計55個原民鄉鎮區公所地方通行語的數量,預計年底公告。若此一區域有3種原民通行語,鄉公所便會設置3名族語老師,協助翻譯。他指出,現階段並不會要求鄉公所承辦人員以族語寫公文。而是先確定那些公文要寫成族語,由承辦人員寫成中文,再由族語老師翻譯,族語老師可獲翻譯費用。此外,原住民語言發展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陳坤昇表示,原民會正與交通部積極協調,將在大眾運輸系統中增加原民族語廣播。未來民眾搭火車,行經位於原住民部落的火車站,將會聽到原民語廣播,或用當地族語念出的車站站名。屏東縣來義鄉鄉立幼兒園的小朋友,用排灣語表演,透過唱遊展現他們從小學習族語的成果,為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揭開序幕。圖/原民會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