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免除女兒對老父扶養義務 但判決前的費用仍須負擔

周姓女子的父親在她3歲時與母親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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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倒路邊被社會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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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向周女索討安置費用。周女提告主張父親從未照顧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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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准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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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院認為判決確定前、1萬餘元的費用仍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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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請求。新北市71歲周姓老翁年老體弱、行動不便、居無定所、露宿街頭,2015年2月,他病倒路邊,由社會局協助照顧,逐漸復原;社會局聯繫周的女兒,但周女不願前往探視、不願將父親接回,更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社會局評估周姓老翁狀況,在獲得周的同意後,自2015年7月23日起將他送到新北市仁愛之家安置,同時發函給周女,要求她支付安置費用以及將周接回;同年11月,社會局再度發函要求周女繳納安置費,周女在9月16日已獲得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提起訴願拒絕繳納,遭到駁回。周女因此提告主張父親在她3歲時就跟母親離婚、離家,從未扶養她、雙方沒有聯繫,多年來音訊全無,也沒有電話或地址;社會局指稱她在父親生命、身體、健康有危難時,沒有給必要照護,認有疏於照料、遺棄等情事,必須支付保護安置費用的行政處分,並不合理,因為是父親不照顧她、不跟她聯繫。周女認為,法院已經判決免除她的扶養義務,不用再給付父親的安置費用,且舉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溯及之效力,否則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徒成具文,顯非立法之本旨」;她認為父親從小就棄養她,判決應溯及既往,否則不符人性尊嚴,社會局的行政處分違法。社會局主張,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權利,是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才發生免除負扶養義務的法律效果;子女因負扶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不存在。本件安置養護及醫療費用僅計算到2015年9月15日,亦即周女判決確定的前一天。社會局說明,事後經與周女協調,告知費用僅有1萬餘元,可分36期繳納,每期僅需繳509元,處分已盡力考量周女家庭狀況,並積極協調解決方案。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判,並無溯及既往效力、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周女在判決生效前既然就是父親的扶養義務人,自然必須負擔國家協助照顧周的緊急處置費用,社會局行政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周女請求。周姓女子的父親在她3歲時與母親離婚,後來沒給扶養費,也不探視周女,周女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71歲的周父成為遊民,被社會局安置,周女不願繳納安置費用,但新北地院判決她敗訴。記者袁志豪/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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