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外遇屢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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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挽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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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妻子簽下「婚外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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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如再外遇要賠違約金五百萬元;但劉又被抓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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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氣得打官司索討違約金。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協議書「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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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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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劉支付三百萬元。
任職企業經理的劉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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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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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被太太發現與女同事互傳曖昧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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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氣得帶小孩回娘家;劉趕到岳家求和,同意預付兩子女的教育費、生活費,並轉帳二百四十餘萬元,保證與小三斷絕關係。
但兩個月後,他趁太太在外地時帶女同事回家,太太提前返家撞見,她再次搬回娘家。劉自知理虧簽下「婚外情契約」,載明「不得與配偶以外異性為性行為、發生異常關係及曖昧情事,否則需放棄小孩監護權,並支付對方五百萬元整」。
但劉惡習難改,同年年底,他在小三的租屋處被太太帶著警察抓姦在床。太太這次不願再忍,告劉與小三通姦罪,經新北地院判刑四月。她再拿著判決書與先前簽下的協議書,向桃園地院提告,要求丈夫給付違約金。
桃園地院認為,協議書簽立的目的是保護妻子的婚姻,且違約金成立條件完全取決於劉男個人行為,如劉不與外人通姦,根本無罰款可言;顯見訂約時,劉已衡量自己經濟能力,以及履約意願等主、客觀因素,並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指出,劉男簽約後仍不努力維護婚姻關係,再次違反婚姻忠實義務,違約情節不輕,法官衡酌雙方經濟情況,判決支付違約金三百萬元。劉男今年四月與太太和解離婚,兩名子女監護權歸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