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從「知悉」開始算

「千萬要掌握求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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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穩贏的官司也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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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志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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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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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注意。
陳志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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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時效的起算是以「知悉損害和侵害對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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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案例是妻子3年後才知悉丈夫偷情生子,照樣可以求償,因為是以知悉日起算,實務上也有肇事逃逸,被害人不知被何人撞傷,直到事發3年多意外查到肇事者,請求權就是從知悉肇事者時起算。
在民事案件中,超過請求權時效才求償的案例不多,有的以為「從提出告訴時起算」,或「附帶民事求償時起算」,也有等傷勢確定起算,這種算法都錯誤,曾有車禍受重傷、半年後死亡,家屬和對方談和解、又拖延好長一段時間才求償,結果超過2年,求償權飛了。
陳志峰指出,傷重後死亡,只是後續衍生的最終結果,並非獨立形成的損害或後遺症,屬於同一事實的損害,請求權就要以車禍發生時起算,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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