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或補教業者之負責人可否列報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
斗六新式紋繡教學
,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
專利有效性
,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分局指出,
台中新式紋繡教學
,執行業務者,
電動機車
,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
商標設計
,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彰化新秘教學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
神級眼線
,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
商標設計
,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