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陳男「非單純出於知錯悔改動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陳姓男子任職某銀行襄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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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偽造客戶簽章四十多筆冒貸;他事後離職並自首盼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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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和銀行和解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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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他不是真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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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銀行法、詐欺重判十二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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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賠銀行九千六百七十九萬多元。檢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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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歲陳姓男子在銀行任職近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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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消費金融房屋貸款、企業金融授信等業務;二○○三年,他因個人負債,發現十九名貸款客戶申請房貸額度未使用、清償中尚有撥貸餘額、清償完畢但未塗銷擔保品抵押設定,有機可乘。 陳涉嫌偽造客戶姓名、印章,向銀行申辦貸款,或要求客戶在空白申貸文件上簽名,再開立不實撥款帳戶,以借貸還債手法先後冒貸四十多筆款項,總金額兩億多元。前年十二月,陳累積近億元貸款未還,他自請離職籌錢,仍不堪龐大債務負擔,去年四月主動向桃園地檢署自首,被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羈押禁見。法院審理時,陳認罪,並向遭冒貸客戶誠懇致歉取得原諒。但卻未和銀行討論賠償近億元事宜,法官多次曉諭,陳總以無力負擔推託。法官認為他無意和解,連展現基本誠意都沒有,只衡量利害關係向遭冒貸者「選擇性的道歉」,非單純出於知錯悔改動機,無從量處過輕之刑,判刑十二年九月。民事部分,陳得賠償銀行剩下的九千六百七十九萬元未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