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將更嚴格 法界:恐助長私刑

司法院與行政院聯手公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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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檢警調在處理偵查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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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規畫採訪區並設採訪禁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最近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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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媒體報導偵查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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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嚴格限制並畫定採訪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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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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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資訊不當外洩;除偵查程序與內容均不得公布外,包括偵查所得心證,也不得公開。新規定在發布後三個月實施。以日前台南女童虐死案為例,主任檢察官相驗後以「遍體鱗傷」描述女童死後慘狀,並以身為兩女的父親表達不忍、還不禁哽咽,表示會「窮極所能,積極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法務部長蔡清祥上周還讚賞他符合一般人民感情、接地氣的談話;不過,依照新的辦法,未來可能被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 現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訂「國家安全」、「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必要;並規定可適度揭露資訊,但對犯罪行為不宜詳盡描述,也不得加入個人評論。新辦法將「不宜」改為「不得」,並新增偵查過程心證也不得公開,限定更嚴。法界人士認同偵查不公開有其必要,但有人指出,現在網路訊息充斥,當事人或被害人動輒將相關資訊上網,重大案件民眾從網路接觸的內容比偵查機關快又多,其中更不乏錯誤訊息,若偵查機關對於案件內容公開採取更保守的作法,民眾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正確資訊,恐怕日後會有更多私刑行為,待民怨高漲後再出面澄清,根本緩不濟急。草案也規定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畫定採訪禁制區,且機關及上級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與監督小組,強化檢討究責機制,並作為績效考評依據,減少執法人員違法誘因。一名調查官說,過去如破獲大型槍、毒案件,舉辦破案記者會,常邀請警察局長、調查局長、法務部長甚至行政院長出席,並陳列大量贓物彰顯辦案績效及整頓治安成效,依照新的辦法,「還能請他們來嗎?」此外,新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訂偵查中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等不得公開或揭露,如特別有說明或澄清必要,須說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去識別化後才得適度公開。但如當事人或被害人上網主動公開,相關單位也莫可奈何。新修正草案說明指出,偵查不公開是為國家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為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安全,確保公平審判。司法院與法務部都強調,此次修改是基於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雖坦承這次修正幅度甚大,但因無須經立法院修法,發布後三個月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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