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阿和」與少年是安置機構的同房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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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抄寫上千字的「弟子規」200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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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他已滿20歲搬出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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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方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至安養機構,「阿和」未收到,認定檢方起訴違背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指出,「阿和」與未滿14歲少年是安置機構的同房室友,於105年6月初,以提供行動電話供少年打玩,由少年為他搓揉下體,對少年為猥褻行為,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罰他在5個月內履行書立悔過書、抄寫「弟子規」200遍、及參加法治教育2場。但「阿和」未履行抄寫「弟子規」200遍,檢察官遂於107年7月16日撤銷緩起訴,並起訴他。 法官查出,「阿和」於107年3月9日參加第2場法治教育時,他已年滿20歲,遂搬離安置機構,變更地址,但檢方僅將緩起訴處分書寄到安養機構,未寄到「阿和」變更的地址。依照規定,緩起訴處分書必須寄給被告,讓被告就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聲明不服的機會,若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給被告,則再議期間無從計算,檢察官逕行起訴,違背規定。合議庭認定,撤銷緩起訴處分既未向「阿和」變更後的居所地址送達,檢起訴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不合,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青年「阿和」與少年是安置機構的同房室友,被控猥褻少年獲緩起訴處分,被罰抄寫「弟子規」200遍,但他未履行,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將他起訴,法官查出他已滿20歲搬出安置機構,而檢方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至安養機構,「阿和」未收到,認定檢方起程違背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