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接連撤銷多項環評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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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制度出現重大危機。
環評委員審查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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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視當地環境狀況和開發單位的環保承諾來判斷。但環評委員求好心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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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在案件通過前加上其他附帶條件。此舉原是兼顧開發效率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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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成通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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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成環保署與行政法院爭議點。
日前被法院撤銷的大安、大甲聯合輸水工程環評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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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認為環評委員所提出的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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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開發完成後才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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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開發單位不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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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僅能依環境影響評估予以處罰,但開發案已「生米煮成熟飯」,環境無法復原。
台灣的環評制度已有耗時過久的問題,若再加上通過案件還可能遭法院撤回,此風險對讓開發者是不可承受之重,最後受害最深的恐是台灣的經濟和國際競爭力。
為化解此危機,環保署對此已開始減少環評結論的附帶條件。此方法可暫避爭議,卻無法治本。真正治本仍要回歸環評法。首先,環評法母法對二階環評的要件定義應加以明確化,減少後續爭議。其次,二階環評其評量標準和程序也應更為明確,令業者可遵循,並能預先估量耗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