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對「觀光產業」定義範圍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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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規限制了鄉野旅遊的住宿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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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了返鄉青年發展的空間。圖為示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要將住家分享給旅客短住可以嗎?要發展農村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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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可以入住農家嗎?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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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教師會館、警察會館、勞工育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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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開放給旅客住宿可以嗎?如果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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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發展觀光條例」豈不是成了高價既得利益者的保護傘?針對行政院發布的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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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旅宿平台Airbnb認為「政策顯然未反映出廿一世紀旅遊型態,甚至可能傷害台灣觀光產業的健康發展」。理由是多數台灣民眾期待的共享經濟並未落實,無法讓「住家分享」有法可循。 Airbnb在台灣逐日成長,過去一年已接待來自全球一四六國超過一四○萬人次旅客。假如透過住宿保障、消防安全、身分驗證、教育訓練、風險評分與廿四小時客服保障下,讓有意願的民眾能出租家中多餘空間,更能有效運用資產,補貼生活開支。但因台灣尚無法律將住家分享納入管理,反而讓庶民經濟與共享經濟遙遙無期。陸客大幅減少,觀光旅遊業者慘不忍睹;政府對於新興深度體驗的山林、農村或社區旅遊住宿政策,卻仍然裹足不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非旅行業者不能推展旅遊套裝行程,導致許多部落、農村,甚至具有規模的社區發展協會只能用「體驗」規避法規,不能大力宣傳,更不能讓遊客入住接待家庭。發展觀光條例對「觀光產業」定義範圍廣大,然對觀光旅館業的定義反把「觀光」變成獨占項目。所謂旅館業,竟稱是觀光旅館業以外之營利事業;至於民宿訂為「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雖條例立意良善非狹隘,但部分法規限制了鄉野旅遊的住宿處所,抑制了返鄉青年發展的空間。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之二條是為普及便宜的觀光住宿而定,將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林務局各山莊、勞工育樂中心、廟宇、醫院等十種提供特定對象住宿,規定仍可經營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為過渡期限;上述主管機關在此緩衝期間,負有輔導之責。但教育部竟片面廢止《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欲將業務交由觀光局。殊不知,發展觀光重視「顧客滿意」,以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為例,曾獲YH國際青年旅舍「旅客滿意度綜合評比」第一名,提供國際青年落腳台灣休憩之處,教育部這樣推卸責任,如何發展觀光產業?觀光必須切合在地產業、保障消費者,除要將新興型態的旅遊模式納入管理外,也應在台灣各山林、部落、農村與社區,放寬民宿、住家分享、平價住宿、體驗住宿的發展需求,並將其住宿納入平台,積極建構一個全民合宜且安全的環境,這才是全面提升觀光的最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