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幼兒園等單位若為合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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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可在符合同業行情範圍內核實認列薪資。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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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護理機構、養護療養院、幼兒園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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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律師事務所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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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的薪資有不同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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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合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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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符合同業行情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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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負責人薪資;若是獨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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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及膳食費。高雄國稅局近期接到幼兒園業者的諮詢電話,負責人不清楚是否可以列報自身的薪資費用以及膳食費,官員指出,實際上包括補習班、護理機構、療養院、幼兒園這類「其他所得」組織型態,對負責人的薪資規定,都是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準用執行業務組織規定。 官員表示,對於執行業者組織而言,負責人本人的薪資,不能作為費用列支;財政部早期在1978年也曾作出過另一篇函釋,認定負責人日常的膳食費,也不能以伙食費列支。又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的補習班等組織,相關所得雖然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也準用查核辦法,對負責人的費用列支限制也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