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徒用假的房地產所有權狀向銀行詐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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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常判決地政事務所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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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數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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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只對真正的屋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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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權狀騙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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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屋主並無損失,不符國賠,改判免賠;將來受騙銀行只能向騙徒及地政士求償。
撤銷一審判准國賠的高院法官指出,最高法院近來皆以土地法優先於國家賠償法為由,將類似個案發回高院更審;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公務員故意或過失致真屋主受損害才負賠償責任。
高院法官解釋,騙徒用假權狀騙銀行貸款,受害的是銀行,並非真屋主;辦貸款時登記的抵押設定也因假權狀而無效,真屋主並沒有損失,所以地政機關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黃心賢指出,雇員沒做好應做好的事,雇主可向雇員求償。銀行員和地政士是貸款案實質審查人,銀行員徵信時應與貸款人面談、實地察看抵押建物,若偷懶僅做書面審核被騙,當然要賠;地政士直接面對申貸人,要檢查證件權狀真偽,沒盡責當然要負責。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志偉指出,十多年前這類案件幾乎都判國賠,後來變成地政事務所和銀行都有過失,依比例判准國賠。現在最新的法律見解,將加重地政士責任,將來銀行被騙,第一個挨告的可能就是經手貸款文件的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