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黃捷因為公開幫香港「反送中」群眾募集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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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舉發有違反國家安全法之虞。此案到底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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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但就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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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舉發確實不能說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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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凸顯民進黨宣稱的「國安五法」修法荒謬之處。告發黃捷引用的國安法第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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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日前民進黨大張旗鼓修正的「國安五法」之一。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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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認定對象有二:一是外國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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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限定在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在違法行為方面,則明定為為其「發展組織」。 而在修法後,違法認定對象大幅放寬,除原有的國外和大陸地區,又新增「港澳」和「境外敵對勢力」,同時,拿掉了「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黨務機構」字眼,僅保留了「組織」,簡單來說,就是協助發展非官方、公務組織,也在違法之列。另外,原有的違法「發展組織」,也擴充為「發起、資助、主持、指揮或發展組織」,範圍大幅放寬。如果拿黃捷的案例來看,募資對象是香港,而且屬於非官方組織,而且很難說是「發展組織」。可是修法後,香港被納入、非官方組織被納入,「資助」也被納入,黃捷完全符合剛剛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客觀違法要件。唯一可能涉及法官心證的,只取決在黃捷是否符合國安法第五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要件。但此項目,主觀認定範圍極寬。認為黃捷不應受罰的,可能會說這與台灣的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無涉;認為黃捷應該受罰的,也可說資助香港抗議組織,可能會影響兩岸關係,進而危害國家安全。當初民進黨修國安法,大幅放寬為境外發展組織的違法範圍,其目地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維護主權,但事實上,只是為了政治操作而已。過程既沒有充分討論,民進黨又一意孤行,如今首先被舉發違法的,竟然是獨派人士,而且從法條來看,違法事由還言之成理,只能說是無限諷刺。民進黨完全執政以來,類似這種只求政治效果,不求合乎法理和法律周延性的立法、修法很多,國安法只是其中之一。但大概還沒有一個濫修的法律,是讓綠營「作法自斃」。國安法修法荒謬報應在自己人身上,綠營還不覺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