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陳勇志十多年前涉及三件槍擊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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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負四條人命,
一次結清
,一、二審法院皆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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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以二審法院辯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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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讓遲到的律師王文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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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與判決理由內容有多處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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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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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42歲的槍擊要犯陳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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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間凌晨與王姓男子,到台中市金錢豹夜總會消費時,因與花名「文華」女服務生發生口角,結帳離去後折返,持槍朝店內射擊,造成躲在沙發椅後方的曾姓女服務生身亡。
1998年3月間凌晨,陳勇志與友人到台南市路易13KTV飲酒作樂,因友人遭人圍毆,涉嫌開槍射殺黃宏茂、陳鴻謨,許男、周男中彈受傷;同年4月28日晚上在台中市普羅酒店因不滿服務態度,涉嫌持槍掃射,致陳姓女經理不幸中彈身亡。
陳勇志犯案後潛逃到大陸藏匿,直到2010年底經大陸公安逮捕後遣返回台,一、二審審法官都認定他視人命為草芥,重判他死刑。
但其辯護律師王文聖說,陳勇志對自己年少輕狂幹下槍擊殺人案的行為,十分後悔,且在二審判決前,已賠償其中3名死者家屬各200萬元,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