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與王姓女子為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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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在2017年5月間發現王女在三樓頂樓前、後陽台裝設監視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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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頭直接對著他家屋內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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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侵害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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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存證信函要求移除監視範圍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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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法院求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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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看監視器拍攝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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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王女基於住家安全考量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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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故意侵犯原告私生活領域,判蘇男敗訴。王姓女子說,裝監視攝影機是因她在一樓賣麵,營業場所曾遭竊,而居住房屋與鄰房為連棟,每戶間隔牆很矮,鄰居也有人遭竊,安全考量及防盜才在一樓及三樓屋頂裝設監視攝影機,攝影機上方有感應燈,有人走過燈會亮,並非要窺探他人隱私。 兩戶毗鄰而居,雙方在一樓騎樓都設有監視攝影機,法院現場勘查王女三樓屋頂,前後陽台出入鐵門上方各裝設一支監視攝影機,拍攝角度及範圍均相同,並沒有蘇男主張院履勘時,王女才將攝影機角度調整,拍攝角度則接近頂樓出入的鐵門,如有人從頂樓鐵門進入建物即可攝錄在內,且拍攝範圍大部分為王女頂樓陽台及陽台矮牆,稍微攝錄蘇男頂樓陽台一小部分,不至於拍到他房屋內。法院勘查現場時也發現,雙方及鄰居頂樓皆設有水塔,後陽台設有鐵梯,而各戶平台相通,無法防止他人進入,矮牆高度也容易跨越,認定王女基於安全考量才架設,受限於鏡頭及攝錄範圍,蘇男頂樓陽台一小部分才被拍進去,但陽台位置本來就是鄰居隨時看到的範圍,不具有隱密性可言,判蘇男求償敗訴,仍可上訴。蘇姓男子不滿鄰居監視器對著他家求償5萬元,法官判敗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