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指控父親與4、5個男人一起摸她的身體涉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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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判父親無罪。可上訴。判決說,少女指控被父親性侵不久,父親接到學校通知少女逃學,隨即以LINE傳訊給少女「妳今天再沒去學校試試看」,父女倆為此事來回傳訊息2小時,都沒有提到與性侵有關的事,法官認為,少女因父親未關心她的學校生活,希望引起父親注意,指控很可疑。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2017年10月少女兩度被父親性侵;2017年10月27日少女被父親開車載上高速公路,到很遠的地方,那地方類似夜店,有很多人送酒;少女稱「那地方有吧檯、有4、5個跟父親一樣大的男人,一起把我的衣服脫掉,然後一起撫摸我的身體」。法官發現,少女的控訴,無論在犯罪時間、次數以及情節上,均有瑕疵,證述亦前後不一,尤其她指控「父親與4、5個男人一起性侵她」,更有疑問。少女被一堆男人猥褻的時間,她父親使用手機的發話位置,在新北市新莊區、淡水區上班處,父親辯稱,上班時曾開車上高速公路兩地跑,國道收費記錄、父親上班班表,與父親說法吻合。反觀,同一「時間」內,少女持有手機的發話位置,沒有離開過台北市松山區微風廣場少女住家附近,證據顯示,少女並沒有被帶到離家很遠的任何地方,科學證據戳破少女謊言。法官根據手機基地台發話位置問少女「為何人在家中,要說被帶到遠方性侵?」少女回答,當時對老師、檢察官說被父親和許多人猥褻, 「是因那時我作夢」、「我以為夢境是事實」、「我當時很崩潰」、「我不記得說了什麼」等。合議庭審理認為,少女案發時是13歲,並非幼兒,但所陳述的被害經過,與客觀證據完全不符,證詞的可信性不高,「難以憑採」,檢察官所舉證,無法證明父親犯罪,判父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