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她屋娶別人 老榮民頭大了

方姓婦人照顧丁姓榮民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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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把價值二百多萬元房屋送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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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好「照顧終老」;去年方女委託房仲賣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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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不滿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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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方女與房仲約定「等丁過世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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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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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榮民敗訴。
丁姓榮民獲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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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氣憤,「太沒道理了,這是我的房子,怎麼會要不回來?我要上訴討公道」。
桃園地院調查,八十五歲丁姓榮民,因感謝方姓婦人長期照顧他,一年多前把房子送給她,講好「要照顧好下半生」,雙方簽下「房子無償由丁居住到終老」的附條件贈與契約。
丁姓榮民向法院指出,房子過戶後,方女就很少來照顧他生活起居,後來甚至不來,直到老鄉介紹另名婦人照顧,和她結婚,才解決生活問題。去年獲悉方婦要賣掉房子,認為方婦違背當初承諾,訴請撤銷贈與,要討回房子。
法院審理時,方姓婦人表示一直照顧丁,沒有間斷、沒有毀諾,雖委託仲介售屋,但和房仲約定「等丁過世後再簽買賣契約」,等於是未來契約,不是現在要賣;是丁另娶新娘後反悔,想討回房子。
法官傳鄰居作證,鄰居說「方婦長年照顧老伯伯,一直未中斷」,且丁姓榮民當初寫下「以後如和他人結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女要回房地」切結書。
法官認定贈與的附帶條件是「照顧終老」,方女與房仲簽下「等丁過世再簽買賣契約」的售屋契約,意謂丁可以住到終老,且方女承諾會繼續照顧,判榮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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