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婦人騎的機車車齡超過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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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因風吹雨淋褪色掉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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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不堪辨識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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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警依「塗抹汙損牌照致不能辨識號牌」開罰三千元;她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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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為車牌黑漆確實是自然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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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為故意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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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了罰單。
今年三月七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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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婦人騎車經過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永和路口,員警發現她的機車車牌無法辨識,便攔下開罰三千元;她不服向交通裁決所申訴,裁決所認定罰單有效,還責令楊婦換領牌照或改正。楊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楊婦主張,這輛機車出廠超過十六年,車牌在經年累月使用下,過於老舊才導致號碼無法辨識;她沒有故意塗抹污損牌照,警方罰得不合理,也罰得太重。
新北交裁所主張,車主負有維護、保管車輛牌照使車牌易於辨識的責任與義務,當發現號碼已損壞達難以辨識,應立即重新申請;楊婦所謂車牌老舊,並非撤銷罰單的理由。
但法官認為,當員警發現車牌無法辨識,應了解是人為故意或自然脫落造成,並非一查到便開罰;警方沒證據可證明車主故意損毀車牌,判決撤銷楊婦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