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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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店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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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把距離拉長至八百至一千公尺以上;八家業者申請營業或擴張營業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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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治條例展延距離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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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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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法官昨天宣告地方政府自訂的標準合憲。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三八號解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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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三縣市(台北市及前台北縣、桃園縣)的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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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規定電玩店距離學校一千、九百九十、八百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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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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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距離限制規定宜配合客觀環境、規範效果的變遷,隨時檢討調整。本件解釋源於八家電玩業者申請營業、變更營業面積或營業級別,遭三縣市政府拒絕,理由是不符合三縣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的距離規定;業者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業者主張,若從防止青少年、學生進入逗留的角度出發,距離限制是否能達到目的令人懷疑,且該限制的規定與現實狀況脫節,形同禁絕,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權。大法官指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的規範,是直轄市、縣的自治範圍,五十公尺的規定是法律保留為地方政府設的「最低標準」,沒有禁止訂定更長距離,且距離限制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等公益,立法目的正當,也是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