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12日召開常務會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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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禁用行政手段變相強制外資轉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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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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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需按市場價值給予補償。條例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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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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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並要求為包括港澳台企業在內的中外資企業,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據中國政府網,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為落實好實施外商投資法,以法治推進更高水準對外開放,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2020年1月1日與外商投資法同步配套實施。實施條例核心內容有,一是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規定在專案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一視同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或實行差別及歧視待遇。二是強化投資保護。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並按市場價值給予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此外,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訂立的合約違約毀約。三是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四是規定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