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已蒐集疑似侵犯人權的類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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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為警方上課。圖為桃園市警察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警方執法近期引發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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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有民眾無端被盤查、上門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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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律師到地檢署準備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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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車上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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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被警察要求出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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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質疑警方有時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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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侵害人權之虞。桃園地方法院已蒐集類似案例分析,希望找出通則與警方研討,藉此精進警方辦案技巧並導正執法紀律。據了解,近來有多名律師反映到桃園地檢署準備開庭,或赴桃園監獄、看守所律見時,只因待在車上等候,警方巡邏車就逼近,員警要求律師出示證件,莫名被當嫌疑人感受很差,紛紛向桃園地院要求替警察局好好「上課」。 有鑑於此,桃園地院近期已蒐集廿多個相關案例,將針對個案分析、研究,希望整理出通則,屆時找警察局共同研討,要讓警方在不違反法令下也能夠偵破案件。有法官指出,對當事人做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前提必須有「犯罪嫌疑」,意即對方有犯罪徵兆、露出要犯罪的痕跡。警方若採亂槍打鳥、釣魚式偵搜,可能侵犯到無辜民眾權益,或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法官直言,警方常以「有前科」作為啟動偵搜的第一步,但有前科不等於有犯罪嫌疑。警方若只靠想像,在沒有顯露犯罪痕跡下,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證物,即使破獲犯罪,但以法治國家的立場,不合法取得的證據無法作為證據,是憲法保障的人權。刑事訴訟法就是在規範、箝制司法機關執法的手段,目的在於國家要保護大部分的人,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寧可錯放也不冤及無辜。有刑事庭法官指出,近五年來發現警方在偵搜過程引起爭議案件不少,包括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但僅此而已,若無犯罪嫌疑不得進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但通常見警方發現民眾有前科,就跨越門檻要求查看隨身物或搜索,顯然用法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