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號文解決了大陸台商在台灣發生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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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台商在台灣設立研發中心享受節稅政策。大陸台商回台灣設立研發中心是近期非常熱門的佈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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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過去境外研發費用不能在大陸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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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大陸台商在台灣的研發支出無法享受大陸稅收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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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白白損失了不少利潤。 但上個月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的64號文《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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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過去委託境外研發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回溯至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徹底解決大陸台商在台灣產生研發費用的稅務損失問題,這將是近期台商稅務上最重大的利好消息。此次64號文重點分析如下:一、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限額規定台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適用64號文1、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須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2、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限額,為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最後再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金額,與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兩者孰低來確認作為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金額。3、若是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得列入加計扣除範圍。舉例來說,委託境外機構發生的研發費用為200萬元,按上述分析則委託境外研發費為200 x 80%=16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總額為360萬元,那再根據上述分析,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可加計扣除限額為360 x 2/3=240萬元,在比較160萬和240萬何者較低原則下,很明顯可知境外部分可以加計扣除的基數為160萬元。但如果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總額改為210萬元,則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計算為210*2/3=140萬元,那境外部分最高可以加計扣除的基數便降為140萬元。二、委託關聯方研發關注重點64號文同時也延續了大陸稅務局對關係人交易的重視,大陸台商須注意幾個重點:1、委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若獨立交易原則下有企業難以舉證,那就給稅務機關保留了裁量權,因此,企業為了避稅而虛增境外研發費用的做法將存在實質稅務風險。2、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以備稅務核查。三、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程序1、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2、加計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也就是對加計扣除的委外研發費用,企業可以直接申報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只保留稽核權力,不做事前審核,如此一來,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及企業會計核算規範性要求較高。最後,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當年度起算,須將以下資料保留10年備查:(一)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二)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四)“研發支出”輔助帳及匯總表(五)委託境外研發的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六)當年委託研發專案的進展情況(七)若企業已取得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也應留存備查(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