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進一步推出在陸就業的台灣民眾保險待遇。中共國台辦新聞發言人范麗青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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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大陸常住並穩定就業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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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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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後可等同大陸公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范麗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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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今年十一月推出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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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台灣居民在大陸常住地穩定就業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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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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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後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目前大陸的失業保險金額各省市均不同,以北京來說,累計繳納社保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者,失業保險金月領八百四十二元人民幣;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者,月領八百六十九元人民幣。
累計繳納社保時間滿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可領三個月;繳納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為六個月;三年以上不滿五年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八年的為十五個月;八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廿四個月。
國台辦除宣布推出台灣民眾就業的失業保險,若干省市也已推出台灣學生畢業後就業可獲得等同大陸公民的就業福利與失業保險,但前提都是必須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