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公司財報送審委會 須由董座會計等先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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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家企業(公開發行公司)自今年第2季財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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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進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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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三人先用印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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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登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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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恐怕遭處24萬~480萬元罰鍰。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昨(18)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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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已於今年6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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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要考量財務報告之編製是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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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因此明定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蔡麗玲表示,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情形,而是待董事會通過後,始於財務報告四大表上用印。金管會提醒配合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公司於辦理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通過,公司應預為安排及早因應。至於先蓋再送董事會或是董事會後再一次用印,雖然只有程序不同,現行法律責任也是一樣,但是蔡麗玲表示,因為財報編製主要負責與最清楚的是公司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這三個人,因此希望他們在送財報進審議委員會或董事會前能審慎一些,希望能藉此提升並落實公司治理,一旦有做假帳之嫌,都會被移送檢調與法院。至於若沒有在董事會前用印,目前依照證交法第178條規定,可以處以最低24萬元、最重48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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