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許虞哲下午透過對表決權拘束契約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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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否定掉財政部與台新金的契約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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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否定掉契約是長期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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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殺策略明顯。台新金晚間回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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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北地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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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台新金確有合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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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財政部能回歸政府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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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傷害台新金逾20萬名股東的權益。許虞哲下午在記者會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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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拘束契約,法院歷來認為剝奪小股東權益,法律規定只有閉鎖性公司才能這樣處理,彰銀是有20萬股東的上市公司。」他進一步指出,「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期間,美國是十年、德國也能訂約,但違反也可以繼續行使各項權益,日本也是否定長時間的契約效益。台新金至今已經取得彰銀十年,很長了。我們認為台新金的要求是剝奪小股東權利。」台大法學院副教授柯格鐘表示,表決權拘束契約意指,同一家公司的不同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投票的時候要怎麼投、要支持誰。我國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法院以往判決與學者主張也不太相同。柯格鐘說,我國法院以往判決,多半不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認為此舉拘束了股東表決時的自由意志,而且剝奪小股東的權益、讓小股東沒有機會透過選舉出頭,因此才會主張,非公開發行的閉鎖型公司的股東才可有此權利,因比較不涉及公眾利益。不過,法律學者通常會支持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因為這是你情我願,「白話講叫換票,你支持我、我支持你」。柯格鐘說,財長下午談話的第一個用意是,透過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效力來告訴外界,台新金與財政部的契約關係不存在,還舉法院過往判決當例證,欲藉此論證彰銀是上市公司,承認契約有效是在剝奪小股東權益。財長舉美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例子,意在表達第二層訊息:「我讓給你經營權夠久了,表決權拘束契約不可以這麼久。」台新金控告財政部的彰銀經營權官司,民事二審判決即將在下周三(17日)出爐,柯格鐘說,除了契約存不存在、契約的效期有多久,還有個關鍵點是,法院如何界定財政部的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他解釋,一審法官認為,財政部把票投給自己支持的董事,並沒有在台新金角逐彰銀董事時故意卡台新金,見解有利財政部。二審法官如果認為,財政部願意選任彰銀董事、而且還願意就任,這就是在卡台新金,判決結果就可能大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