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公路總局所屬單位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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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4次酒駕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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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再度酒後騎機車返家被警員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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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酒駕被逮。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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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一再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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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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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刑法制裁」,毫無悔意,依公共危險罪判他10個月徒刑,要他入監「反省」。
對於陳男「輝煌」酒駕紀錄,他的主管表示,陳負責勞安業務,為人豪邁,平日工作表現正常,曾經勸他少喝。「這幾年情況已經好很多」,對陳男五度酒駕「真的很失望」,會依規定懲處。
判決書指出,陳男民國90年第一次被抓到酒駕,判處罰金2萬2000元,之後三次酒駕,各被判4個月、5個、6個月。
今年2月2日凌晨,陳和友人飲用啤酒和藥酒後騎機車返家,因車身搖晃被警員攔下,還給他一杯水漱口後進行酒測,酒測值仍高達0.79毫克。
陳男和當天一起飲酒的張姓友人出庭時表示,當天只是小酌,並未失態,也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陳還說,當時有多名警員詢問他問題,害他混淆,而且從攔停至實施酒測,未滿15分鐘,因此不足以證明他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但處理警員則表示,陳被攔下的時候,有明顯醉意,答非所問。
法官卻認為,陳男上回酒駕被判6個月徒刑,竟絲毫未知誡惕,無視酒後不得駕車禁令,貿然酒後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觀念,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