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前年開車經過閃黃燈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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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騎機車載人的張姓男子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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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上二人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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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一度被依過失傷害判有罪確定;邱後來以交通部的新鑑定報告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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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改判他無罪確定;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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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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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造成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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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對方負過失責任。張男騎車載朋友,在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逆向行駛,未停車查看,高速切入北向內側車道後,被直行車道轎車撞上。法院原本依彰化縣區的鑑定意見書,認定騎士違規是肇事主因,轎車駕駛行經閃黃號誌路段未減速,是肇事次因,判轎車駕駛有過失。邱自認沒過失,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覆議,認定「騎士逆向行駛穿越道路,未讓右側順向車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轎車駕駛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