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男子陳同佳在台殺害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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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陳近日出獄後願來台受審。 記者林孟潔/翻攝 分享 facebook 台灣執政當局推拖不肯接受在台殺人的香港籍殺人嫌犯陳同佳入境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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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各界輿論譁然。合理的懷疑是因純粹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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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前綠營呼應香港民眾「反送中」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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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以本案的「反送台」動作來遮掩其心機。然純從法律領域的視野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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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做法恐生更多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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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謹慎三思。本件殺人案的犯罪地是在台灣境內,依法台灣有司法管轄權。且士林地檢署已經進行偵辦而發布通緝令。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屬地原則,乃是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法制。至於香港的法律,針對香港人在其領域外犯罪,並無司法管轄權之規定。本案的行為地不在香港,而是在台灣,所以只有台灣的司法可以追訴、處罰。香港既沒有司法管轄權,自無從加以處置。因此,如果台灣的司法機關不辦此案,恐將無從對被害人(死者)家屬交代,又如何還其公道? 本案既是犯罪行為人自己主動要到案接受偵審,而發布通緝令者又是台灣的士林地檢署,理當樂見其前來投案,而今當局怎麼會自己放棄具有國家主權象徵的司法管轄權呢?這不是政治操弄又是什麼? VVIP 會員限定! 使用活動金幣灌溉優質新聞,抽 iPhone 11、仟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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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今天尚未使用活動金幣 點按文章中的「贊助好新聞」,以活動金幣贊助該篇文章,支持心中優質新聞。iPhone 11、仟元現金….等您帶回家。越多天登入贊助,中獎機率越高! 綠營當局說:「要等台灣與香港訂有『司法互助協議』,始能接受身在香港的殺人犯前來台灣投案。」這在法理上是根本講不通的。因為被告是自己主動要投案;而異地之「司法互助」機制則是在處理「被告不肯主動到有司法管轄權的境域接受審判」之情形,始須由「被告之所在地」的政府進行遣送。唯有在此情況下,才會需要動用到「司法互助」的機制。若是被告自己主動要入境投案,就不必透過異地「司法互助」的管道。至於就本案殺人犯行之「證據」而言,被告之「自由意志下的自白」,法律上就已是最強而有力的證據,學理上稱為「證據之王」。況且士林地檢署在發布通緝令時,當然就是已經掌握到相當的證據,才會發布。如此的現有證據,加上被告之自白,已夠有罪認定之憑據了,何來還需要教香港政府「提供在香港的證據」呢?而今台灣主政者的相關說法,殊屬無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