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遺產稅案 首例提交大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配偶遺產稅案法律見解有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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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提案交大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法庭制度」七月四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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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案當事人訴訟權影響甚鉅;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一件遺產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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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差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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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起算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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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的法律見解與過去的法律見解有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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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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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首度提案交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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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大法庭制度實施來首案。有一對夫妻在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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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過世後,認為自己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丈夫總財產扣除一半後,剩下的財產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 不過,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三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國稅局將扣除額核為「零元」後,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繼承人不服提行政救濟,本案妻子在訴訟期間過世。她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卻沒把她早已死亡的丈夫遺產稅案中列報為「扣除額」的「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死亡妻子總遺產。由於大法官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認為,活著的配偶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被請求部分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行政法院依該號解釋意旨,判決撤銷先前的國稅局課徵丈夫遺產稅的處分確定,但卻因此出現法律爭議,包括妻子對丈夫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是從丈夫行政救濟案確定後?還是釋字六二○解釋公布後?此外,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是否屬稅捐稽徵法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應為五年或七年?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評議結果,認為該庭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法律見解歧異,有必要統一,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有兩庭同意該庭見解,但有一庭不同意。合議庭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藉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法律見解。將待大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後,第二庭再依大法庭見解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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