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洲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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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業者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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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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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M)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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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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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企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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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訂定相關子法作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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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實施時間也有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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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要立院通過兩岸租稅協議、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SR)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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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實施。即使有這些配套,外界仍然擔心反避稅條款實施後,可能導致企業外逃的狀況,但推動反避稅條款實在是財政部不可不為之舉,尤其是美、日、歐盟,多數包含在G20等外貿占經濟體一定比率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都已採納CFC課稅制度,台灣為了成為國際化的一員、增進競爭力,也必須有所作為。說實在的,如果CFC制度會造成企業外逃,這些已經施行上路的外貿大國怎麼辦?其實大多數企業外逃並非完全考量到稅負問題,特別是我國稅負不重,營業稅率僅17%,相較於他國仍低廉,這些企業與其規避稅負,更有可能是懷疑政府另有目的;如果企業真的因為反避稅條款實施之後,移往其他地區,應該是害怕主管機關會利用相關條例,讓企業不願曝光的交易過程透明化。這其中,一般上市上櫃的大型企業本來就應該向公司股東交代負責,外界認為反避稅條款實施後會受到較大衝擊的,反倒是中小企業,因為部分中小企業長期遊走在法律邊緣,一方面逃稅,一方面規避政府檢驗它們的交易。如有中小企業因此重組企業架構,有可能是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太習慣不繳稅,只願在不透明的租稅天堂之下經營,不過那絕非正常現象。台灣順應潮流,與國際一致採納CFC制度,引進反避稅機制,其實是有利於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辦法;到時,企業就不再是花費精力在東躲西藏、隱藏自己的利潤,與競爭者比較誰繳稅繳的低,而是把專注於提升產業競爭力,看誰到底比較會賺錢。姑且不論反避稅條款的潛在效益,平心而論,就算台灣今天不制定相關規範,其稅務財源也會被其他國家搶去,政府必須與國際看齊。至於子法的部分,相關單位應該是參考OECD國家的做法,建立國際水準,畢竟現行的版本原來就是仿效OECD的最新版本,未來也不應該疊床架屋,在法規上訂定不合乎國際標準的規定。這樣也能將我國中小企業放上世界舞台,讓適者生存,讓那些不願坦然公開交易,為避稅東躲西藏的公司,變成是明日黃花。(本文由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