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和解 先找出當事人心中的結

法官調停當事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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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為訴訟上的和解與法院的調解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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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李國增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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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能成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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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的僵局如何產生、問題卡在哪關、是不是誤解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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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要找出情感上「真正的結」。與台灣法制相仿的日本、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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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也不重視調、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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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來逐漸改變。著作「調解技術論」一書的草野芳郎,曾任日本鹿兒島地方裁判所所長、廣島高等裁判所裁判官,他感慨雖很喜歡做調解,卻曾被諷是「不會寫判決書的二流法官」,但若能口頭說服當事人,不用訴諸容易導致誤解的文字,其實更不簡單。訴訟上的和解從頭到尾都是由法官來處理,法官審理到一個階段,發現兩造的差異在哪裡後,可探詢兩造有無和解意願,若有希望,就移到協商室討論。和解通常會討論到給付(或賠償)數額,法官有酌定的權力,和解筆錄具確定判決效力,一方將來若不履行,另一方可強制執行。李國增表示,許多人不太相信和解能成功,但事實上因此解決紛爭的案例不少,曾有兩造當事人因合作事業利益分配談不攏,雙方爭執的金額各二百、四百萬元,相持不下,有趣的是當法官將議價範圍拉維一五○萬至五百萬元時,雙方竟就同意了。因雙方都認為「增加了有利的比例」,後來以二三○萬元和解。調解分為審前調解和移付調解兩種。審前調解是由法院先選出不適合馬上對簿公堂的案子,包括鄰居訴訟、勞僱紛爭、交通與醫療、五十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親人決裂等類型;鄰居、親屬與勞僱糾紛一旦進入法院,幾乎就是「撕破臉」,訴訟有輸有贏,法官希望「調解雙贏」。「調解沒有誰贏誰輸的問題!」李國增說,在調解時常告訴當事人「大家是來解決問題」,不要有勝負的概念,即便是因車禍而賠償,「願意賠償的人也不代表是輸的一方」,而是他基於不同考量而願意給錢。像金額較小的訴訟,當事人要承受纏訟的能力可能較差,因訴訟要支出勞力與金錢,還包括要找人鑑定、傳證人,用調解處理可節省成本。另一方面,因裁判書必須公開上網,涉訟的一些大公司擔心商譽可能受影響,也寧可選擇調解之路。而移付調解指的是訴訟到一半時,兩造發現「打官司這麼累」不經濟,還是可以移付調解。調解筆錄的效力一樣等同確定判決。李國增表示,許多訴訟當事人未預料到會進行調解,地院法官會先告知調解的好處與調解的流程,他就曾製作過「調解利益說明書」、「調解意願查詢書」,現在原告遞狀時,法院也會先做問卷調查「是否願意到場調解?」,他發現這可有效促成調解。李國增指出,要能和、調解成功,首先就要釐清僵局是怎麼產生的,當法官整理爭點到一定程度時,當事人理解到那些問題點自己處在弱勢,就比較願退讓。再者,多數人不想「官司纏身」,如果調解的條件「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當事人多半會接受,其實部分的犧牲與退讓可以免除掉恐無止境的訴訟。「許多訴訟源於民眾誤解法律!」李國增認為,法官若將法條講清楚,訴訟當事人往往才會知道自己「理虧」,例如消費者保護法21條規定「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應以書面載明,但很多賣家、銀行在交易時未言明,與買家因利息而起糾紛,事後才知自己站不住腳。此外,有時法官裁判標的,並不是真正的「問題核心」。李舉例,曾有社區大樓的住戶興訟不休,後來才發現原告真正的不滿來自對造的女兒到了晚上十一點還在彈鋼琴,只要她別再擾鄰,其他問題都好談;向這一類情感性的問題,有時還得靠細心觀察,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和解的內容不像判決書依法規定公開,是否保密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有時顧及形象,也會考慮和解,「和解不代表被告有過失」,這也成為民眾選擇是否和、調解的考慮因素。李國增表示,法官花在和解上的心力不比判決少,因為要去說服當事人、幫當事人想,如何化解僵局才是花氣力的地方。雙方要不要和解,其實需法官帶領,否則兩造律師很難談出架構。調解理論裡有所謂的「評估式調解」,適合由法官、專業人士來引導,某程度凸顯兩造的問題點,讓兩造去評量問題點取得法院採信、勝訴的機率,甚至是了解取得利益的成本,這種方式也逐漸取代傳統的協調式調解。李也指出,像是舉證困難的車禍、要解開「情」結的離婚等類型案件,就適合協調式的調解。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李國增表示,要能成功促成和解,除要釐清當事人僵局如何產生、是否誤解法律外,還要找出他們「心裡真正的結」。 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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