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王姓女子騎機車行經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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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違規闖紅燈走斑馬線過馬路的黃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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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過失致死。基隆地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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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王女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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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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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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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王女今年1月3日清晨騎機車沿明德一路往六堵方向行駛,行經自治北街路口時,黃男步行違規闖越紅燈,走斑馬線穿越明德一路。王女未注意前方行人穿越道狀況,也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貿然直行撞擊黃男,致黃倒地頭顱粉碎性骨折變形、多發擦挫傷及骨折,送醫不治。 王女肇事後,向前往醫院處理的警員表明為肇事者,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將王女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本件車禍經送請鑑定及覆議,認為行人雨夜穿著深色衣服,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未注意右方來車為肇事主因。騎士雨夜騎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注意斑馬線上行人為肇事次因。法官認為,王女騎車行經斑馬線,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死亡,過失行為與黃男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刑事責任。被害人雖有過失,僅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王女得主張過失相抵而已。審酌王女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車禍過失情節及家境等情狀,判刑4月。基隆市王女騎機車行經明德一路、自治北街路口,撞死違規闖紅燈走斑馬線過馬路的黃男,被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