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復甸/監察委員
因監察委員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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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存廢又一次成為話題。廢監察院的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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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思考的是我國究竟需不需要獨立的監察權的問題?也就是獨立監察權價值何在的問題。不妨列個清單檢視一下。
第一、衛護基本人權
衛護人權是台灣今日關於政府基本功能稀有的跨黨派共識。然而侵犯人權的主要來源是在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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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主要職責是主動衛護人權的單位設置於行政院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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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易發揮功能。監察權的主功能是懲處行政部門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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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權則正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態樣之一,特別需要獨立的機關,監督行政部門違法侵犯人權的行為。依巴黎公約之原則,將監察院改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最為簡單得宜。
只是論者囿於種種原因就此並無共識,而監察院人事的產生過程亦鮮有將人權保障列為重點,以致一般人均無監察權應為最重要的人權機關的認識與想像。
然則別的不說,第四屆監察院至今,有關人權之人民陳訴共計一一三○一八件,占人民陳訴案件總數一三一九六八件的百分之八十六。而第四屆累計調查案件二七三九件中,與人權有關的案件一五三三件,亦達百分之五十六。監察院對人權保障之密切關連性,由此可見一斑。現在除了監察院,合乎巴黎公約規格的國家人權機關闕如,卻要將監察院拆掉,試問要將人民投訴送往何處?
第二、懲處失職官員
監察權與其他制度環節緊扣,不宜單獨論其存廢。公務人員受憲法第十八條制度性的身分保障,非如一般國家公務員隨政黨輪替不受保障。我國公務員犯罪固可能褫奪公權,而多數非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或顢頇跋扈、生活糜爛及推諉塞責等,沒有監察權便無以淘汰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早年監察院曾彈劾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近年間亦曾彈劾高階軍事將領、檢察總長、行政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最高法院法官等,彈劾貪瀆違法人員二百八十餘人,絕非毫無功能的憲法機關。
第三、督促施政不足
我們常說旁觀者清。一旦行政作為失當或設施不良,監察院能在經過調查之後提出糾正以督促行政院。以拉法葉案為例,國防部依監察院之糾正提出仲裁取得損害賠償八億七千五百萬美元;又如糾正依法審查假農民,當年便節省公帑即可達十億元;再如糾正醫美未核實課稅,當年第一季便增加稅收三千七百萬;大量蚊子設施也因調查促成活化或拆除的政策,不能率皆指為對於政權越俎代庖。
第四、協助司法改革
司法權雖獨立行使,唯監察權除得依法彈劾不適任的法官之外,亦得經調查移請司法院檢討改進司法行政缺失。例如從壯年收押禁見到七旬白頭,流浪法庭卅年的案例,是在監察院完成調查半年之後,司法院成功提案制定了「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五、促成司法救濟
監察院受民眾陳情案件中司法案件為數最夥。歷屆移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案件,針對終局確定的司法案件,為人民之公平正義提出翻案救濟的案件無數。江國慶案違法取證,在死刑執行後仍被監察委員提案糾彈,重還被告清白。
拆了監察院,這類的救濟途徑還要不要?歷年來因監察權的發動與促成而做成的重要大法官解釋,也不計其數。釋字一六六、二六二、五三○、七○六號等只是幾個較為顯著的例子。拆掉監察院,是和誰鬥氣嘔氣?
以上只是簡單列舉幾個要項。今日監察權受舉世重視,不是式微的政府功能。全球有一百六十多個國家或地區參加世界監察史協會。監察權為世界潮流所趨,至為顯著;獨立的監察權,是政府機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廢除監察權,無疑是開防止政府濫權的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