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野草莓運動促成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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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定於今天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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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宣告集遊法中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許可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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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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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解釋公布一年內失效。
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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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採事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的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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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了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而違憲。
集遊法應如何修正,爭議多時。二○○八年政黨輪替時,馬英九總統曾承諾推動修法,行政院則於前年五月提出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取消刑罰,不過至今未完成立法;大法官的解釋預料將成催化、壓力劑,加速討論及立法。
二○○八年十一月間,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有民眾示威;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不滿大批警察維安,與「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後,經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原訂於二○一○年九月九月宣判,但於宣判日當天宣布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聲請案經大法官三年半審議,終於出爐。陳思帆目前在日本進修。
聲請書指出,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須事前申請許可,是以集遊目的、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準,並非考量參加人數、交通影響等公益目的,有歧視特定言論的疑慮。
此外,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不受六天前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第十二條又規定,這種情況的申請人,警方須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兩法條牴觸。
大法官曾於一九九八年就集遊法作出第四四五號解釋,當時認為事前許可制並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