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失業工人貸款是公法或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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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公法請求權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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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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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見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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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強調款項是由勞委會代失業勞工向銀行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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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債主是倒閉的廠商,若由政府買單,猶如是「無底洞」,此例一開,後果嚴重,建議比照卡債族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模式辦理。
16年前中北部廠商惡性倒閉,造成500多名員工失業,領不到資遣費、退休金,由歇業失業工人立約,依「關廠歇業失業員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規定」,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借款,並由借款人的親友擔任連帶保證人,再由勞委會委託金融機構執行。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強調,政府補助老人養護中心,為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的老人福利政策的行政目的,而與業者約定提供補助款,這才是公法契約。
反觀,勞委會代失業勞工向金融機構借款,契約記載借款金額、利息,又有連帶保證人,是典型的私法契約借款,若認定是公法契約,將會成為國家財政的「無底洞」,真正應負起責任的債務人廠商逍遙法外。
法界人士認為,歇業失業員工是透過勞委會向金融機構借款,是典型的消費借貸,與卡債族向金融機構無法償還本金類似,建議比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經由協商打折還債。
公法契約請求權僅5年,而關廠工人的借款已十餘年,勞委會將喪失請求權,關廠工人的貸款將一筆勾銷;如果是私法契約,則屬一般借貸,請求權時效是15年,失業勞工就要還這筆借款。
苗栗縣關廠失業勞工葉女,遭勞委會請求清償借款百萬,葉女認定這是屬於公法契約聲請移轉行政法院管轄,遭苗栗地院駁回。葉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查出契約記載借款金額、利息,而非補貼或補助,屬私法契約借貸,駁回聲請移轉管轄確定。
不過,相同案情失業員工聲請移轉管轄,桃園地院部分法官有不同法律見解,認定貸款是國家代雇主給付勞工的「代償給付」,性質上是國家對人民的社會補償,不該為私法關係,而是公法行政契約,裁定移送行政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