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監獄簡姓前管理員酒駕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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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處理的林姓警員被控未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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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車主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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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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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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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偽造文書被判刑1年2月;另未查辦涉嫌圖利部分,法官認為,兩人不識、林無得利,有可能是行政怠惰不追查,難以用貪汙來治罪,判決無罪。
簡姓前管理員因涉嫌貪汙,被檢方查出案外案,他收賄獲贈兩輛車,民國100年5月3日晚上,酒後開著受賄的轎車返家途中,翻落田中,處理車禍的林姓警員未對簡酒測,還涉嫌在工作紀錄簿上偽填不實內容,被檢方依貪汙圖利、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簡收賄的轎車登記在朱姓婦人名下,但朱婦不會開車,林姓警員處理車禍時,還是在紀錄簿填上「車主因疲勞不慎駛入稻田、自行就醫、不願警方處理、自行賠償田地損失」等,要朱婦簽名結案,一審審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林姓警員判刑1年2個月。
林姓警員還被指控處理這起酒駕車禍時,未對簡姓前管理員施以酒測,涉嫌放水圖利,但法官認為,林與簡不相識,林從中無任何利益可言,林不對簡追查,或因辦案能力不足、或因生性草率、或因現場人士力勸無人受傷等,未做酒測,應屬行政怠惰,缺乏證據證明林圖利簡,因此林涉貪的部分判決無罪。
簡姓前管理員則除貪汙罪嫌受審外,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