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去年2月間與美國在台協會簽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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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曝光。協定文字內容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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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外交官及家屬在台、美相互享有免稅、刑事豁免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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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駐美外交官待遇仍比照美國境內公國際組織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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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雙方位於華府、台北辦事處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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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強制進入或搜索,這包括雙方隸屬於華府、台北駐館華語學校與掛有外交車牌的車輛。
我華府外交車輛不得搜索
為避免再發生劉姍姍虐傭案中,我駐美館員率爾拋棄刑事豁免在此案中接受美方包括調查局(FBI)在內的執法單位偵訊,作證指控我國駐處館長涉案,新版協定也有反爆料條款,協定明定我國館員在美享有的特權與刑事豁免,須由駐美代表、各辦事處長、兩者代理人或外交部才能拋棄;駐華府人員沒有在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作證的義務,分支辦事處人員雖得被請作證,但拒絕作證者,美方不得對其施行強制措施或處罰。條款有避免我方人員自行拋棄刑事或作證豁免,向美執法單位作證指控自家人意涵。
新協定雖與舊協定相同,規定我國外交官與家屬,在美享有美國境內公國際組織其官員、僱員、及家屬相當的特權、免稅及豁免規定,但對於我方爭取多年的外交官及家屬的簽證等級,新、舊協定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只是項次不同,新約在第5條同樣強調台美「相對機構應核發適當簽證予對方派任職員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
原民國69年簽定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第3條,原另加註有「該適當簽證究應如何執行,由締約雙方秉持協議本身之文義及精神而決之」條文,在新版協定則被刪除,我外交官與家屬赴美目前仍暫維持發給赴美進行貿易或投資的E1DS(duration of status)禮遇簽證。
我方在新舊豁免協定中,都明訂我外交人員在美享有與在美國境內國際公國際組織、其官員、僱員、及家屬相當的特權、免稅及豁免規定,所以外交部長期都希望為外交官爭取這項G3簽證。知情官員說,新協定簽署後,包括國務院發給我駐華府人員的識別證、外交車牌都已議定,簽證等級提升則仍在協商,預判會有正面發展。
去年2月簽 至今仍躺立院
【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有著駐美代表金溥聰、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中英文簽名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原本是準備送立法院的「查照案」,但因有黨團要求改為審查案,所以協定目前被列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成為待審法案。在立法院法案積案如山下,通過目前沒有時間表,而外交部並不樂意將此案逐條被檢視,也就沒有催促立法院加速審查,以致讓去年2月就簽署的台美協定,至今仍在立法院橫陳,無法擁有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