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公司賴姓女執行長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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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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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確認僱傭關係;資方說賴女找同事哭訴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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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認為她不適任才資遣。台北地院認為哭訴是情緒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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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證明她的情緒影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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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資方輸、付月薪6萬元。
賴姓女執行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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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本是董事長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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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進公司不到2個月升任當執行長;去年4月20日她身體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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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開到一半送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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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安排住院治療。
賴女告訴法官,她在醫院待1個多月才出院,聽醫生囑咐應在家休息,向公司請一個月病假;去年7月2日,她回公司上班竟被資遣,「公司強迫我當天立即離職」。
生技公司解釋,賴女發燒併發氣喘、脊椎病痛住院;主管多次探視,柔性告訴她公司營業虧損、組織調整,建議離職,賴女同意配合;賴女出院後,要求養病1個月,再回公司辦交接。
資方說賴女離職當天,依她要求開離職證明書、給資遣費,對方沒有任何不滿,不懂為什麼接到勞工局勞資協商通知;公司認為,賴女外語、電腦文書作業能力不足,政令宣達不清、跨部門溝通不良、健康不佳,無法勝任。
法院審理,公司沒有證明賴女欠缺技能、無法完成工作;就算她體力狀況不適合當執行長,資方也應先調任其他適合的職務給她,判賴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