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電10小時 電費1.6元…免除其刑

基隆市廖姓男子住在信義區一處社區活動中心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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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繳電費家中遭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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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窗潛入活動中心用電線偷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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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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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他只竊電使用約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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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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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其刑。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曾因吸毒入獄服刑2個月,3年前出獄。他因為沒錢繳交電費,住處遭台電公司斷電。
廖姓男子發現隔壁的活動中心陽台的窗戶一直開著,今年2月18日從窗戶爬進活動中心,再用電線接用浴室的電源回家點亮60瓦的燈泡,4天後才被發現。
警方接獲報案後,逮捕廖姓男子帶回警局偵訊,並依竊盜罪嫌將他移送。
廖姓男子攀爬窗戶進入活動中心竊電,觸犯了刑法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罰金。
法官考量廖姓男子犯案後認錯,也取得活動中心管理者的原諒,加上所竊電能的電費只有1.6元,判處最低刑度6個月,或是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都嫌過重,依刑法第61條「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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