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在同居人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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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年前婚宴在自助餐店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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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繼承遺產。法官查出自助餐店已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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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穿禮服、雙方親友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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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婚證書都是臨時找隔桌年輕人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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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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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儀式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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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不能繼承遺產。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和張姓男子同居多年,有2名子女,去年2月間,張中風死亡,留下200多萬元遺產,因陳女沒名分,無法分產,只好打官司爭遺產。
陳婦向法院指出,10年前她和張在花蓮結婚,婚宴是在一家自助餐店舉辦,沒穿婚紗,是穿平常衣服,請了一桌十幾人,但沒請雙方親友,臨時找來證人當見證人,她以雙方有婚姻關係,主張繼承權存在,要分一半遺產。
法官審理時,查出這家中式自助餐店就是一般的小店,早已關門,一名結婚證人指不認識陳婦,是臨時被找去當證人,當天請一桌約10人,其中有不認識的高中生5人,是在餐廳找來的,因為高中生幫忙寫結婚證書,所以請他們吃飯,高中生吃完飯就去趕車了,也沒有穿結婚禮服。
法官以婚宴在一般的自助餐店舉辦不合情理,且證人不認識新娘子也不符常情,不符見證婚禮條件,加上臨時找高中生幫忙寫結婚證書等,法官認定陳婦所指的結婚不符儀式婚要件,以婚姻關係不存在判她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