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捲入洩密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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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擬以涉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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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罪構成要件必須是「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當前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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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也未將大陸視為「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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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才要求調查局補正證據資料。
屬於外患罪章的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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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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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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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違背其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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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罪構成要件必須是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但我國憲法規定的「固有疆域」包含中國大陸,馬政府兩岸政策為「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我方未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大陸對我方而言,當然不屬於外國政府。司法實務上,涉及兩岸的刑事犯罪案件,皆未將大陸視為外國。
目前看來,張顯耀比較可能涉及的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這兩項罪名皆屬一審管轄,應由台北地檢署偵辦。張顯耀去職引發政治風暴,對今後兩岸談判的互信產生重大後座力,檢調偵辦這件洩密案必須格外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