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學生學運領袖黃之鋒26日晚在公民廣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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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的律師楊岳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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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被控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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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涉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在公眾地方擾亂公共秩序及非法集結。
與黃之鋒一同被捕的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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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65人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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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8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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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及學聯正、副秘書長周永康和岑敖暉等均未獲准保釋。警方27日晚還取得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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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黃之鋒回家搜查。有消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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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岑二人家也可能被搜查。
香港「文匯報」引述律師陸偉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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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分別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與監禁12個月,及監禁五年。律師馬恩國則說,黃之鋒26日晚高叫示威者衝入政府總部,已涉嫌觸犯普通法中的「引誘他人犯罪」的罪行。
陸偉雄說,黃之鋒或已犯「公安條例」第245章內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條「非法集結」。
至於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的指控,陸偉雄坦言,該指控較為含糊,因要視乎黃之鋒闖入的是甚麼建築物,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均有不同法例。
黃之鋒還差一個月才滿18歲,陸偉雄指出,18歲並非起訴的分水嶺,因在香港法例下,10歲已有犯罪能力,唯一分別在於10歲至16歲犯法交由兒童法庭審理,16歲或以上犯法就交由成人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