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
,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
,將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節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
,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為納稅人的義務,
,若應申報卻未申報,
,日後經國稅局查獲並補稅者,
,不得主張採取列舉扣除額報稅。,
,,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