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甫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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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同時修正延後生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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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何時生效起爭議;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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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新法應於總統公布之日起五個月施行。法務部意外獲得五個月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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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推動再次修法。
在這等待新法生效的五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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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仍依現行法律規定辦案,有權依辦案需求調取通聯紀錄。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除有特定施行日期外,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不過,現行通保法第卅四條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五個月施行」,因這次修法時未修正,因而發生應於總統公布起三天或五個月才生效的爭議。
法務部官員指出,這次修法變動很大,多了五個月的時間,可供宣導教育。此外,修法嚴格限制檢察官調閱通聯紀錄;對與監察目的無關的合法監聽、違法監聽,排除在各項訴訟中使用;而公務員「挪為他用」一律處三年以下徒刑,過於嚴苛,甚至可能出現公務員拿監聽資料折紙飛機也觸法的情形;希望能再修法。
司法院官員表示,對法務部的認定表示尊重。至於立法院長王金平的確認黨籍存在官司,能否主張適用通保法新修的規定,排除特偵組意外監聽其為立委柯建銘案件關說的證據,引發爭議;因相關規定由立委提出,沒有立法說明,究竟如何適用,須由將來的審判定奪。
修正通過的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合法監聽,但與監聽目的無關所取得的監聽內容或衍生證據,不能作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包括民事訴訟)的證據或其他用途,且須依法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