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
,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有3年,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不知要將其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稅。,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