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
,只要報行政院核定,
,未來不再有放假日「被吃掉」的問題。 根據內政部修正版本,
,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
,遇到星期六者,
,將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遇星期日者,
,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根據新的修正辦法,民國104年3天以上的連假將有6次。,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