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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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12月與吳姓男子分手半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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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吳姓男子闖入租屋處對她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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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供床單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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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驗出床單上確有吳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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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喊冤指兩人原是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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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99年6月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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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甘分手常對他奪命連環叩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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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誣指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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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單的精液是兩人分手前發生性行為留下的,不能做為性侵證據。
法官詢問刑事局,得到答覆是,在通風乾燥環境下,遺留在床單上的精液,經過1年餘,仍有機會驗測到精子細胞及精子細胞層。法官採信男方說法,判決無罪。
99年12月中旬,警方受理這名被害女子報案,被害人指控吳姓男同事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持偷來的鑰匙闖入租屋處對她性侵得逞,她當時服安眠藥入睡,昏沉之際遭性侵2次。被害人堅稱,兩人只是同事,不是戀人。
警方受理這名女子報案後,隨她回住處查扣床單等證物,上頭確實驗出吳的DNA,檢察官因此將吳起訴。法官審理時,吳堅稱,兩人曾是一對戀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床單有他的精液是正常的。
吳男提到,兩人曾交往,他申辦4支手機門號供女方使用,99年6月後就沒有往來,女方不願分手,原本用來甜蜜熱線的4支門號變成惡夢,女方常「奪命連環扣」,特別是清晨時,拚命打電話騷擾他。
法官調閱通話紀錄,發現在被害人指控性侵日之後1周內,不停撥打吳男手機,法官認為,若被害人遭性侵應直接報警,而非反覆不停地打電話給對方,且通話都是短短數秒,有違常情。
女方租屋處同樓層室友作證指出,常看到吳男進出,證明兩人關係密切,吳有該處鑰匙,並非擅自闖入後性侵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