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不應對立 法律早有規定!

最近的九合一選舉出現了「藍綠下架」的競選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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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了國人對族群不應對立的希望。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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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十一年國家已經頒布了「藍綠下架」的相關法律。這項法律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九日蔣中正總統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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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刊印在中華民國總統府所編《總統府公報》第三五九號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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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中日和約」。
條約需派出為對方國家同意的全權代表。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還要回到本國批准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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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換文生效。「中日和約」在全權代表葉公超與河田烈簽署後,經中華民國行政院、立法院通過,蔣中正總統批准;也經日本眾院、參院、內閣會議通過,日本昭和天皇批准後,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駐台灣海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換文生效,再由兩國國家領袖公告。這些過程在使條約具有國內法之地位。
「中日和約」第一條規定在此約生效之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戰爭狀態結束,雙方進入和平狀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日本沒有戰爭,有戰爭是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所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的延續,「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在台灣和澎湖的自然人與法人都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在這些規定下,「中華民國須正名制憲」的言論違背「中日和約」這項國家法律。日本於「中日和約」生效之日在台北設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正式由台灣的主人變客人。這項關係沒有因民國六十一年我國與日本的斷交而改變,「台灣地位未定」的言論也違背這項法律。「中日和約」有關台灣的主權移轉是承繼「馬關條約」而來。清廷在北京岌岌可危的情況下割讓台灣自保。在這種前提底下,沒有任何法律基礎責怪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與日本合作。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戰爭狀態結束,雙方進入和平狀態的法律前提底下,也不能一直敵視日本。「中日和約」」第一號照會指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在領土方面,其所指涉也很清楚。
作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結束戰爭狀態的和平條約,其背後的基礎是中華民國與同盟國對日本聯合作戰取得勝利。台灣人民並沒有像印度或東南亞國家一樣推翻殖民統治而建立自己的國家。但深受美國催促的「中日和約」的最後簽定,則與韓戰之後美國迫切需要台灣與中華民國政府的政軍力量協助構築其亞太防線有關。六十多年來我們雖有一些族群衝突,但族群合作在台灣延展中華民國,仍是我們的基本盤。
情緒相對於法律,法律可以有非常明確的時間起迄點,戰爭與迫害的傷痕則難以一時撫平。但「六十多年了」,我們不能說這是「一時」。而且看到國家因為族群撕裂而更沒落,我們有需要回到法律的理性層面。在克服情緒方面,因為一九五二年在聯合國以條約系列一八五八號登記的「中日和約」是我們對外彰顯國家主權的基礎。全民以此為張本,共同謀求國際合作與開展,藍綠自然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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