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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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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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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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處新臺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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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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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連續處罰,並可對其下停止營業禁令。
國稅局即有一宗案例,甲公司將領購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乙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罰鍰3,000元。
雖然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時,因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乙公司申購的統一發票交給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本身並無過失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