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名女兒的林姓建商病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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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劉姓小三帶兩名女兒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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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繼承兩億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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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林的哥哥作證「弟弟外遇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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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劉女勝訴。林的女兒們上訴;高院日前依親子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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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劉女的長女不是林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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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次女有繼承權。
林姓建商在台灣、美國擁有大批房地產。二○○九年去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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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聲明他在台灣的房地產和現金由妻子和三名女兒繼承。
劉姓女子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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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她進入建築業工作認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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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三年、八六年陸續生下長女和次女。生下長女後經林母安排住進林兄家坐月子。林經常與她和兩名女兒相聚或出遊,每月透過黃姓友人轉交生活費、教育費,等同林認領兩名女兒。
劉女提出林與兩名女兒出遊的生活照為證,及聲稱是林於二○○九年三月寫的「為確保兩名女兒合法合情應得財產繼承權利,將名下之土地及房屋每人約壹億元範圍不動產由兩人繼承」。
林妻及三名女兒反駁,從未聽聞林生前外遇生女,林過世時在律師事務所立下的遺囑也未提及劉女和其兩名女兒,拒絕提供檢體供比對DNA鑑定親子關係。
高等法院委託台北榮總對林的女兒、劉女、劉的長女進行親子鑑定,比對出林的女兒與劉女長女的Y染色體不符,並非同父異母的姊妹,判決劉的長女與林無親子關係。劉女次女有繼承權,可與林妻及三名女兒共分遺產。,